⒈ 療養的處所。
引《新華半月刊》1956年第3期:“國家機關的附屬機構(如招待所、休養所、療養所、印刷所、托兒所等),要大力整頓?!?/span>
⒈ 專門為某些慢性疾病患者的療養而設立的處所。參見「療養院」條。